以“秀之”指代“刘秀之”的作品
民杀长吏 南朝宋 · 刘秀之
 出处:全宋文卷三十九
律文虽不显民杀官长之旨,若值赦,但止徙送,便与悠悠杀人曾无一异。
民敬官长,比之父母。
行害之身,虽遇赦,谓宜长付尚方,穷其天命,家口令补兵(《宋书·刘秀之传》,大明四年,改定制令,疑民杀长吏科,议者谓值赦宜加徙送,秀之以为云云,又见《南史》十五。)
刘秀之(八年) 南朝宋 · 刘骏
 出处:全宋文卷六
秀之识局明远,才应通畅,诚著蕃朝,绩宣累岳。
往岁臣逆交构,首义万里;
职司端尹,赞戎两宫,嘉谋徽誉,实彰朝野。
汉南法繁民嗛,属伫良牧。
故暂辍心膂,外弘风规。
出未逾期,德庇西服。
详考古烈,旅观终始。
淳心忠概,无以尚兹。
方式亮皇猷,入卫根本。
奄至薨逝,震动于朕心。
生荣之典,未穷宠数;
哀终之礼,宜尽崇饰。
兼履谦守约,封社弗广;
兴言悼往,益增痛恨。
可赠侍中司空持节都督刺史校尉如故,并增封邑为千户,谥为忠成公(《宋书·刘秀之传》。)